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协会第十五条已修改佛教协会的义务:(一)组织教职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调佛教界的内部矛盾和纠纷,教育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持戒守法;(二)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向相关部门反映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愿望和要求;(三)协助佛教活动场所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四)保护、研究佛教经典,对佛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