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协会第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佛教协会是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组成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