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