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他人。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罢免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