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他人。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罢免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