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作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