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检查结论或者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处理、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