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财政部门应当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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