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墙保护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申报、组织实施城墙保护工程项目;(二)监测城墙安全,制定实施城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为城墙保护管理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四)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实物资料并分类保护,设立城墙保护标志;(五)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城墙历史文化保护研究和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