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墙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城墙保护委员会,研究协调城墙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督促行政执法联动。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