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墙管理机构,处理城墙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墙的日常养护与保洁;

(二)城墙安全巡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组织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城墙保护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破坏城墙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