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护城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填河造地,设置排污口;(二)洗涤、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三)擅自种植、养殖、捕鱼;(四)使用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船舶开展水上活动;(五)其他破坏护城河环境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综合治理,适时开展河道清淤,推进护城河贯通,改善护城河景观。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