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护城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河造地,设置排污口;

(二)洗涤、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三)擅自种植、养殖、捕鱼;

(四)使用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船舶开展水上活动;

(五)其他破坏护城河环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综合治理,适时开展河道清淤,推进护城河贯通,改善护城河景观。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