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占用城墙及其附属建筑从事与城墙保护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三)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无关的设备、装置;
(四)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五)在城墙上取砖、取土、种植作物;
(六)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及其他影响城墙环境的行为;
(七)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及其他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