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统一印(监)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审验、核销、销毁、稽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