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应当遵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