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府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财政专户、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单位,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