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要退付的;(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情形。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安排支出的事项,不得用退付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