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缓缴、减缴、免缴事项的审批,只适用于本级政府非税收入。

经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