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退付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和退付。执收单位应当自收到退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缴款人。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