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劳动者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确定必要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