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确定必要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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