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三十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九十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一般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当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