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劳动者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