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加工生产、兜售物品、维修清洗车辆或者堆放、晾晒物品。

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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