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人行步道砖保持无破损、无松动,路缘石、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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