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用地,除四害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在建的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待建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公园、内河除四害责任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