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有效县城乡规划包括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