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