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城乡规划编制和报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威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威远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