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