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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