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