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
(二)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镇规划要求,经过多方案比较论证,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三)建设项目选址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选址审查;
(四)重要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应组织专家论证,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对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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