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