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其他历史、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环境、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文字说明在现场、政府网站或者指定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