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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