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报批。县级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所辖的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