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条有效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