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