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报批。

县级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市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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