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