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急救中心以及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组建急救站。急救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