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急救中心以及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组建急救站。

急救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