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急救站承担下列职责:(一)服从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工作;(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信息;(三)开展急救医疗常识宣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