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急救中心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正常运作;

(二)对急救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调度工作;

(四)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并负责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审查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六)培训社会急救医疗队伍,开展社会急救科研工作,进行社会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

(七)负责对社会急救医疗用车、急救装备等紧急医疗救援资源的日常监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