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识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