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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