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和空间内进行综合开发活动,或者综合开发未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