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器材和设备,或者未保持完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