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在营运中应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经营者应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量、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准擅自变更或停止营运。因特殊情况确需中断或改变营运线路的,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线网营运规划调整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予以执行。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