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经营者在营运中应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量、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准擅自变更或停止营运。
因特殊情况确需中断或改变营运线路的,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线网营运规划调整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予以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