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社会通勤带客车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须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营运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运。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